夫妻一方自认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夫妻一方自认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场景

李某与龚某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10月23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2021年11月9日,陈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在2021年9月所欠的借款100万元,同时,陈某认为该债务系李某和龚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也将龚某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李某认可该借款情况及数额,并认可该借款系李某和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龚某不认可该情况,并对李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表示不知情。问:上述的100万元是否能认定为李某与龚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依法分析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所主张的100万元债权,显然超过李某与龚某之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如果不能证明龚某对上述债务曾表示认可,即使李某一方认可,该债务也不能认定为李某和龚某的夫妻共同债务。(https://www.daowen.com)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专家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负担原则,是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核心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该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为日常生活而负担的债务外,夫妻双方共同认可或一方追认的,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主要考虑因素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在债务形成的时候处于优势地位,其应当自行承担识别债务承担关系的风险;对于夫妻双方而言,采取夫妻共同认可的条件,有利于明确夫妻之间对于债务的知情权,降低一方对外借贷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此外,对于风险的处置也具有一定意义,因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知晓和认可该债务关系,有利于减小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