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陷入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司法救助?

168. 生活陷入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司法救助?

案例场景

谢某驾驶大货车与洪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造成洪某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谢某负主要责任。洪某的妻子冯某及其未成年的儿子小洪是洪某的法定继承人,冯某将谢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因谢某只投保了交强险,法院判决谢某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外另行向冯某支付赔偿款80余万元。冯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谢某名下财产13万余元并发还给冯某后,查实谢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冯某带着小洪独自生活,又未获得全额赔偿,生活陷入了困难。执行法官向冯某提议让其申请司法救助。

依法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本案中,冯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司法救助有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一次性原则及诉讼赔偿优先原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案件管辖法院救助原则。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

第三,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原则。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四,救助限额原则。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第五,生活困难原则。救助申请人一般应提交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第六,执行回款扣除原则。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专家解析

救助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之情形并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