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股票、基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场景
刘某某长期持有某只股票。某年股市大涨,刘某某获利颇丰。其妻子认为该只股票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则表示不认同,理由是该只股票最原始的投资款源自其婚前财产,如果没有婚前的投资行为,就不可能有后续的投资获利。问:该笔投资款项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分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的股票收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该购买股票的投资款是否源自婚前财产,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https://www.daowen.com)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专家解析
原《婚姻法》规定了“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随着金融投资产品的多样化,《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投资收益”的规定,明确了股票、证券、期货等新类型投资产品的所有权属性。可以说,《民法典》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的认定原则同原《婚姻法》确定的原则基本一致,即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背后的考虑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行为存在风险,该类型风险可以表现为获利或者是亏损,其风险后果也会影响到另一方,且一方所施行的投资行为必然需要占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时间、精力;二是对于没有稳定工作,仅依赖投资获利生活的某些群体,该投资收益的性质如同“工资”,如果规定为个人财产,显然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