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办理落户手续约定服务期的,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案例场景
高某系某知名高校环境工程专业研究生,2018年6月毕业后,入职碧水蓝天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书面落户协议和劳动合同。落户协议约定碧水蓝天公司为高某办理落户手续,但高某需在公司服务满五年。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同时约定高某在碧水蓝天公司的工作时间不低于落户协议确定的服务年限,若未满服务期提前离职,高某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具体工作时间为2018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2019年8月,高某正式落户。2019年9月,高某在当地购买房屋,后将户籍迁至购买的房屋地址。2020年1月,高某以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与自己职业规划不符为由,申请人事部门调整工作岗位,对高某的调岗申请公司未予处理。2020年2月14日,高某以碧水蓝天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20年4月,碧水蓝天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高某向公司支付提前离职违约金、赔偿服务期内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高某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的不得约定违约金条款,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其提前离职并未对公司造成实际的损失,不同意赔偿损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办理落户手续约定服务期的,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依法分析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落户为条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法》对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限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属有效。既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那么双方能否就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约定违约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此处的违约金仅针对该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基于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服务期的情形。笔者认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基于培训约定服务期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办理落户约定服务期的,一般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专家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办理落户约定服务期,虽然双方不能直接约定违约金,但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对于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大小,则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可以通过综合考虑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服务期年限、在职期间薪酬待遇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