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公司购买设备,能否认定为向公司履行出资?

144.股东为 公司购买设备,能否认定为向公司履行出资?

案例场景

张三、李四、王二麻2017年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张三出资100万元、占股25%,李四出资100万元、占股25%,王二麻出资200万元、占股50%。公司成立时,三人的出资均为认缴,认缴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公司成立后,张三、李四通过向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并注明出资款的形式足额投入了自己的认缴出资。王二麻则采购了部分办公用品和设备,但既未作价评估,也没有告知张三、李四这是自己向公司的出资,且在进行财务登记时,王二麻将采购的办公用品和设备记载为应付款250万元。此后,王二麻向张三、李四要求报销采购的设备款。张三、李四对王二麻采购的办公用品和设备价格不予认可,认为其属于虚报采购金额,不同意报销,双方争执不下。至认缴期限届满,张三、李四认为王二麻没有足额缴纳自己的出资,王二麻则认为自己采购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就是自己的出资,且设备价值超过200万元,故不应当再向公司出资。谁的认识正确呢?

依法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等其他非货币财产,但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此外还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首先,王二麻购买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并未进行评估作价,不排除其提高办公用品和设备的价格入账;其次,王二麻在公司入账的时候并未声明采购的办公用品和设备是出资,而是将其记载为应付款,这与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明显不符。而且王二麻还曾以采购设备向张三、李四主张报销,这说明王二麻自己也不认为自己采购设备是向公司履行出资。而至认缴期限届满,王二麻为了免除自己的出资义务,单方主张自己采购设备就是履行出资,这显然不能成立。因此,张三、李四有权要求王二麻履行出资义务,而对于王二麻采购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属王二麻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另行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解析

首先,股东向公司支付的出资款,应与普通资金进行区分,并非股东向公司进行的所有投入都当然被认定为履行出资。其次,要看公司财务账册是否有相关记载。无论股东通过什么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公司都应在相关凭证上注明与履行出资相关的内容,必要时还应经法定验资程序,以实物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价值评估。最后,股东履行的出资应列入公司的实收资本。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履行认缴出资并不影响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所以要与公司的增资相区分。股东履行认缴的出资和向公司进行增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只有股东在足额缴纳了自己的认缴出资之后再向公司投入资金且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才属于增资,此时公司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和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