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是否都必须经过调解程序?

169.离婚案件是否都必须经过调解程序?

案例场景

刘某和何某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不和,计划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感觉已经无和好的可能,选择了诉讼离婚。在法庭上,正当法官主持调解的时候,刘某向法官表示,自己和何某之间就是想尽快结束婚姻关系,不需要法官调解。何某也说,自己和刘某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希望法官不要给两人做调解工作。问:刘某和何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依法分析

《民法典》对于离婚案件是否都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的问题,已经直接给予了回应。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款中的“应当”一词可以理解为“必须”,所以,在离婚案件中,由法官主持调解工作是必经程序,是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的。本案中,刘某和何某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两人提出不愿意经过调解程序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https://www.daowen.com)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专家解析

正所谓“家和万事兴”,家庭关系是社会的重要基础。可以说,一个和谐、友爱的家庭关系,不仅有利于个人工作生活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离婚、抚养、继承等家事案件的处理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背后更应考虑家庭伦理、子女成长和道德风尚等因素。体现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设置了必经的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对于法官而言,主审法官可以通过调解工作,了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发生的原因,从而鉴别出“可挽救婚姻”“死亡婚姻”等不同情形,从而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对于当事人而言,调解程序不同于庭审程序,它能给予当事人一个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让当事人充分表达对于婚姻关系的认识,尽可能减少双方的言语对抗,从而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