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能申请保全吗?
案例场景
泰山公司与华山公司展开合作,泰山公司协助华山公司就该公司底层硬件(服务器、终端、存储)进行信创[1]适配改造,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对合同产生争议的由某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泰山公司延迟交付货物及服务,华山公司多次发函要求泰山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华山公司了解到泰山公司在其他项目中亦出现类似迟延交付的情况,为了保障公司权益,华山公司拟申请仲裁并申请对泰山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华山公司对于仲裁程序中是否能申请保全、申请程序知之不详,拟委托律师开展上述工作。
依法分析
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仲裁前财产保全和仲裁中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提起仲裁前财产保全难度较大。
关于申请保全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但该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各地高院对于管辖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另外,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享有决定权,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向人民法院转交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等材料,充当的是“资料转递者”的角色。
本案中,建议华山公司在申请仲裁后,通过仲裁机构申请保全,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保全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专家解析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仲裁程序的证据保全,但不如诉讼程序的保全制度全面,主要体现在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保全制度。
诉讼程序中的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为保全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