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在小区通行时造成身体损伤,能否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场景
顾某在某百货公司上班,平时为了节省时间,习惯穿过百货公司旁边的小区上下班。某日傍晚下起了雷阵雨,顾某穿着雨衣骑电动车从小区穿行时不慎摔倒受伤。路过的行人发现顾某受伤后,拨打了急救电话,之后顾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右踝关节骨折,为治疗和康复共花费4万余元,后经鉴定,顾某被评定为伤残十级。顾某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当天下雨后路面湿滑,为避免行人摔伤,保安已经提前在小区出入口、内部道路旁摆放多处提示标牌,提醒行人“雨天路滑,注意安全”,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某系自己骑电动车不慎摔伤,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外来人员在小区通行时造成身体损伤,能否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住宅小区除生活在其中的业主外,通常还有其他人员在小区活动,使得住宅小区具有公共场所的属性,前述法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亦适用小区物业公司。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配备保安人员、建立保安制度、在服务区域设置安全设施等。如果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前述案例而言,小区物业公司针对雨天路面湿滑的情况,已经提前在小区出入口、通行的道路旁等比较醒目的地方摆放了提示标牌,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作为普通人,雨天路面湿滑容易摔倒应该是基本常识,顾某在雨天骑电动车从小区通行时,应当有基本的自我保护的注意义务。基于此,顾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专家解析
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为物业使用提供方便安全的条件,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性服务。这种防范性服务不是完全保证小区内活动的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降低损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