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如何认定?
案例场景
吴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市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事项。合同签订后,保安公司安排吴某至某新建住宅楼工地,主要负责看门及人员登记事务。2020年3月13日早晨,吴某来到工地大门口,发现一辆车停在大门外五米处,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遂与司机沟通让其驶离,司机刘某表示其在等其他办事的同伴,十分钟后就开走,吴某表示必须立即开走,双方遂发生言语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后经诊断,吴某左腿胫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于2020年3月底出院,但未返岗工作。2020年4月底,吴某要求保安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保安公司通知吴某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工资。在吴某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如何认定?
依法分析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期满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案例中,吴某左腿胫骨骨折,依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吴某与某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虽届满,但保安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专家解析
为保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变。此处的工资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