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借助互联网平台为用工方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98.劳动者借助互联网平台为用工方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场景

赵某从事家电维修工作,自2018年6月通过小当家维修公司的App接单,为小当家维修公司的客户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工作流程是客户通过小当家公司的App下单,公司客服接单后,根据客户所在位置与维修师傅身处的位置进行匹配,安排离客户最近的维修师傅上门服务。赵某在工作期间,由小当家维修公司负责统一发放工服、维修工具,公司每月根据赵某接单的数量、维修费用核算工作报酬,于每月上旬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2020年7月,小当家维修公司与赵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2021年3月,小当家维修公司以赵某多次未完成派单为由与赵某解除合作关系。赵某认为其与小当家维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同时通过签订所谓《合作协议》意图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小当家维修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借助互联网平台为用工方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依法分析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代购、外卖骑手等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的用工形式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相较于传统用工方式,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的用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这也对认定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提供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依据《劳动法》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就前述案例而言,赵某与小当家维修公司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如果能够确认在赵某工作期间,是由公司对赵某进行考勤、指派、奖惩等,赵某与公司存在较强的从属关系,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则可以认定赵某与小当家维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https://www.daowen.com)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专家解析

针对劳动者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获取劳动报酬的用工形式,如果劳动者提供劳务主要是通过平台派单,劳动报酬由平台根据接单数量向劳动者支付,这种用工的方式明显带有人身依附特征,双方更有可能建立劳动关系。若劳动者主要是通过竞争获得业务,劳动报酬由客户向劳动者支付,在此种用工方式中,劳动者自主性更强,其对平台的人身依附性更弱,则不宜认定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