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或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
案例场景
孙某骑车从新城小区3号楼1单元经过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受伤,后被路人送到医院救治。经检查,孙某被诊断为脑外伤、颅骨缺损、脑积水。孙某在住院治疗四个月后出院,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孙某受伤后,某派出所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无法确定加害人。孙某认为新城小区3号楼1单元的居民应作为共同侵权人对其所受损害进行赔偿。3号楼1单元的居民均表示不是自己造成孙某头部受伤,不同意对孙某进行赔偿。由于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孙某便将新城小区3号楼1单元的所有居民起诉到法院。孙某因高空坠落的花盆造成头部受伤,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
依法分析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事件常见于新闻报道,这类事件往往难以认定实际的侵权人,给受害人维权造成很大的障碍。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就前述案例而言,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孙某可以向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新城小区3号楼1单元的居民主张损害赔偿。同时,该单元楼被主张损害赔偿的居民只有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专家解析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纠纷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主要是指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实践中,有的受害人除向建筑物所有权人、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外,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侵权赔偿,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占有、使用了建筑物,其也属于建筑物使用人,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