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案例场景
刘某自觉年事已高,为防止子孙争夺财产、避免日后家庭不和,刘某自己拿出一张白纸,写上了自己所有的存款和房产等情况以及相关财产归谁的字句,并在纸张的最后,签下了自己的姓名和立遗嘱的时间。刘某写完后,将该纸张放置到床头柜中。问:刘某采取的是何种遗嘱形式?刘某所采用的遗嘱形式是否有效?
依法分析
案例中的刘某采用的是自书遗嘱形式。所谓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中关于遗产处理的主体部分以及签名和年、月、日均为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形式。《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的要件形式,即遗嘱内容需由遗嘱人本人全部书写,且遗嘱内容包括主文内容、签名和立遗嘱的时间等。刘某亲笔写下自己所有的存款和房产等情况以及相关财产归谁的字句,并亲笔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自书遗嘱形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专家解析
《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形式。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关内容如下:1.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且所签姓名应当为身份证、户口本登记的姓名,不能用笔名、艺名代替,同时,还需要本人亲笔签下年、月、日。可以说,自书遗嘱所包含的遗嘱主干内容,姓名,年、月、日等信息均应当为本人书写,如果其中的一项不是本人书写则所立的遗嘱无效。当然,自书遗嘱可以在原文内修正,但需要在修正的地方由立遗嘱人亲笔写上修改内容,并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他人代替书写的遗嘱形式。采用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民法典》对见证人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即以下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打印遗嘱,是指通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印刷出来的遗嘱。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录音录像遗嘱,是通过录音录像的技术手段记录内容的遗嘱形式。录音录像遗嘱也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且见证人的资格同代书遗嘱一致。5.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6.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本人口述遗嘱内容的形式。遗嘱人立口头遗嘱需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且应为本人遇到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客观情况而不能采取其他遗嘱形式下才能采用,如果上述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的口头遗嘱归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