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小区的住户能否选择不用供暖服务、拒缴供暖费并要求解除供暖合同?
2026年02月08日
59.集中供暖小区的住户能否选择不用供暖服务、拒缴供暖费并要求解除供暖合同?
案例场景
某小区是集中供暖小区。2021年,老何在该小区购置一套房屋自住。老何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于是决定不用热力公司的暖气服务。2022年进入供暖季后,老何关闭了自家的暖气管道阀门,自行购置了家用电采暖炉,并自该供暖季起停止缴纳供暖费。
热力公司将老何诉至法院,要求老何支付供暖费及逾期利息。老何认为自己并未使用供暖服务,故不应缴纳供暖费,并且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热力公司的供热合同关系。
依法分析
老何主张不应缴纳供暖费没有依据。热力公司的供热义务不仅基于供热合同的约定,而且需要严格遵守有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乎基本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热力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即为老何所在小区提供供暖服务的情况下,老何应缴纳相应供暖费。退一步讲,即便老何暂停用热,根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业主在暂停用热期间也应当向供暖单位支付基本费用,对基本费用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季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的60%支付。
老何的反诉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老何所在小区实行集中供暖,热力公司必须履行供热义务,难以对某一业主终止供热服务。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单户业主对供热服务的选择权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单户业主无权拒绝接受供热服务,亦不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业主不能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公共利益。当然,热力公司的服务具有公共性质和行政强制性,热力公司亦不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专家解析
若老何家供暖温度不达标,老何需要举证证明。一般来说,老何可以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入户进行室内空气温度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若《检测报告》足以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的事实,老何可以据此要求热力公司补正或要求降低需支付的供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