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有部分赚取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案例场景
郑大姐有一天坐电梯回家时,发现电梯里多了三块电子显示屏:一块屏幕显示“要买菜,就上××超市”,是一则超市广告;一块屏幕显示“学习考试不用愁,父母辅导不再吼,马上下载××”,是一则教育辅导App广告;还有一块屏幕显示“爸爸做的面包,柔软香甜,是爸爸的味道”,是一则面包广告。郑大姐心里嘀咕道:这明显是三个广告啊,电子显示屏安装在电梯里一定经过了小区物业的允许,而发布广告的人一定给物业交了钱,但物业却没有告知我们业主,这合理吗?物业收了广告费是物业公司自行处分还是业主也有权分享这笔收入呢?
依法分析
住宅小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部分一般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共有部分一般是指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郑大姐坐的电梯属于共有部分的公用设施,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公共收益。按照规定,物业公司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此外,物业公司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专家解析
除电梯间广告收入外,大家普遍关心的还有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车位停车费的归属问题。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于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共有部分包括: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共有部分,该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注意的是,除上述共有部分的车位外,对于产权车位,应该按照所有权属来判断收入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