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院与剧社的经济关系

四、戏院与剧社的经济关系

戏院与剧社的经济关系,自清光绪末叶(1875—1908)以来大多为分成,俗称前后台分账。即按约定的比例,前(戏院)、后(剧社)双方各得若干。在本时期,大致有以下三种分账形式。

(一)前、后分账:如民国七年(1918)奎德社和文明戏院商定签约,为期一年,双方分账为二(戏院)八(剧社)开。楼上包厢由前台做主,但剧社有一半的权利。

(二)统一包办:如民国十年(1921)奎德社与天津大新舞台(原下天仙)谈妥,前台后台由奎德社统一包办,园主每月收租金1300元,预付3月租金,盈亏由剧社自负。

(三)应邀包场:如民国十五年(1926)奎德社与天津新新戏院,一切由前台承包。票价定为7角、8角,剧社每天净得包银450元,盈亏由戏院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