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北平市查禁戏剧的特点

四、民国时期北平市查禁戏剧的特点

民国时期的北平市政府通过社会局下属的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对戏剧的查禁主要有三个特点。

1.有效施行戏剧查禁措施的时间短

北平作为北京地区城市名称是从1928年国民政府首都南迁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22年间,其中还有日伪时期改北平为北京的8年,时间跨度本来就很短。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1928年虽然筹备成立,并颁布了《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简章》,但该委员会直到1932年正式成立以后才真正有效地开展了对戏剧的查禁,而且基本上只延续到1937年“七七”事变之前。日伪时期的查禁戏剧,现存档案中的记载很少。1945年北平光复以后,该委员会基本上是以社会局的名义从事活动。由于战乱不断,经济萧条,市民生活艰难,该委员会多是对各个戏剧表演团体的重新登记,以及调解戏剧界内部相互间的矛盾。几乎见不到戏剧审查的记录。当时各种各样的戏剧表演活跃在北平的舞台,一些恐怖的、暴力的、淫秽的戏剧演出未能得到应有的查处。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北平和平解放之初,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文化接管委员会通知北平各戏剧团、社暂时停演《游六殿》等55出含有毒素剧目之举[19]。

2.地方性强

北京作为一个城市的历史已有三千余年,作为都城的历史也已八百余年。自辽代把北京作为“南京”后,历代以北京作为都城的政府所发布的各项律令(包括与戏剧有关的律令),一般都具有全国性而不局限于北京城。民国时期的北平失去了都城的功能,作为“特别市”,其各项律令和制度,只适用于北京地区。不仅北平的戏剧表演团体演出的剧目要接受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外埠戏剧演出团体所演剧目,不论其在当地是否允许公演,凡到北平首次演出的剧目,也都要由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但北平市的各项律令和政策,在外埠并无约束力,因而其有关戏剧审查的各项规定都具有极强的地方色彩。

3.剧本审查与表演检查并重

纵观历代的戏剧查禁,大部分只是关注剧本的内容,虽然也有不少有关表演的审查规定,但多侧重于淫秽、猥亵动作方面,很少有对同一剧目既进行剧本内容审查,又进行表演检查,而且这种检查是以剧本内容作为主要参照系而不是直接对演员的表演做出评价的。民国以前,更没有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地方政府对每一个新搬上舞台的剧目都必须将剧本审查与表演检查相结合的明文规定。因此可以说这是民国时期北平市审查戏剧最突出的特点。

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对戏剧的审查工作,曾一度使北平的戏剧舞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净化,演员的表演与剧本对照进行剧目审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戏剧表演的灵活性,但演员的表演也因此更加规范化了。而对剧本严格审查的各项具体措施则使戏剧文学,特别是戏曲文学在规范性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对戏剧文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1]陈墨香《观剧生活速描》

[2]李旭东《戏班管理体制初探》,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编《艺术研究荟萃》第二期。

[3]朱家溍辑《清代乱弹戏在宫中发展的有关史料》,

[4]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48)。

[5]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1—24、J2—1—96、J2—1—164)。

[6]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1—122)。

[7]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1—164)。

[8]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中“北平市社会局聘书第1491号”(J2—1—138)。

[9]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100)。

[10]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58)。

[11]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97)。

[12]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261)。

[13]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58)。

[14]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256)。

[15]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98)。

[16]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100)。

[17]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102)。

[18]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102)。

[19]《北平新民报(日刊)》,194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