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于被告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林某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林某惠偿还借款107,000元;林某辉应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每月1500元标准向林某惠计付利息,利息于偿还借款时一并计付;林某辉应向林某惠支付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