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有约定管辖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三份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佳宏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本案双方系平等主体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范畴,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对消费者的保护规定。因此,上诉人佳宏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