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2025年08月10日
律师点评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首先要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确定应当不予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方式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285,000元× 0.006×2×迟延履行期间(自2011年12月17日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285,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2014年8月1日计算至法院作出该裁定之日即2018年9月13日)”。
综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应当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