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吕某、王某、江阴星光公司、宿迁希望公司、江阴希望公司因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2017)苏1282执684-1、2、3、4、5号拘留决定书,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提出:(1)由于该案执行标的额较大,复议申请人暂无力以现金方式履行还款责任,因大量不动产正在处置,复议申请人均不存在拒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2)执行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以复议申请人拒不申报财产为由作出罚款决定,无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