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律师点评

本案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二:

首先,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按借款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在2015年8月31日后永瑞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加倍部分利息需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支付。因此,永瑞公司如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需要按月2%的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还应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支付加倍利息。

对于借款期限外的逾期利率的标准,法院之前一般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

随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的施行及2020年的修改,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业已废止。裁判机构支持的利率标准也确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因此,若按照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超过该限制的利息法院均不予支持。由此可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率按照期内利率进行计算,对期内借款利率的上限规定同样适用于对逾期利率标准的限制。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意见中提到,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期满后未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不是同一概念。前者为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后者为法定利息,是对逾期不还借款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只要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即依法产生,并要偿付给出借人。若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当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便要按约定的逾期利率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此时,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的功能,但逾期利息并不同于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均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而利息本质上是一种法定孳息,即无论双方是否进行了约定,出借人其实都可以主张,并不以双方的约定为前提。因此,逾期利息虽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从某种程度上讲,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法定孳息,就算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这也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理论前提,同时该条的规定也为事实上缺乏合同依据的逾期利息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撑。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高于借期内利率的逾期利率,以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本付息,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仍可请求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仍可请求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支付利息。

3.借款人败诉后应及时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资金,否则,不仅要支付逾期利息,还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支付加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