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5年08月10日
案件介绍
徐某向陈某借款10,000元,但一直未还,陈某诉讼后获得法院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判决文书,判决书指出徐某应在3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如何计算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的款项呢?
根据这个案例中给出的数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债务人徐某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