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2025年08月10日
律师点评
由上述案例可知,被告缺席将丧失举证、质证、法庭答辩等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的规定可知,被告不出庭,法院有权依法缺席审判。
需要说明的是,既然被告缺席那么事实肯定难以查明,原告一方说理,原告主张的证据也无法对质,法院是否依据原告的主张判决?答案是否定的。即,被告缺席,法官仍然要审查证据,并且听取原告的主张,要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审查结果作出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所以,被告不应诉原告不一定当然胜诉。
最后,作为知识拓展,原告不出庭是否影响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原告代理人均缺席时将视为撤诉。即在原告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原告本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出庭,对诉讼程序和审理没有影响。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个别情况下,如法官认为借贷关系是否构成有较大存疑,要求债权人本人出庭的,债权人本人应当同意亲自出庭,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具体可参见案例(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739号饶某良与徐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篇幅有限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