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利贷”和“高利转贷”,是否一定无效?
提到高利贷,人们很容易将其与很多负面新闻联系到一起,认为高利贷是违法的,但事实上,“高利贷”是个口语化词汇,且自古就存在,具体什么才算是高利贷,人们往往没有准确的认知。本节将就高利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高利贷的利息标准是什么?利息超过多少会被认定为高利贷?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年利率24%(2分利)和年利率36%(3分利)为线,将利率分为“两线三区”。具体规则:(1)司法保护区: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2)自然债务区: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则可以不给了;利息已经给的,要不回来了。(3)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要回来的。
但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的背景下,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融资成本过大的情况。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中宣布,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仅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据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按照上述新规,我们可以理解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计算,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15.4%,就可以算我们平时理解的“高利贷”了。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欠的钱就真的不用还吗?
当然不是!法律只是不支持偿还超过法定最高利息限制的利息部分,其借款本金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还是要偿还的。也就是说,高利贷不需要还的认知是错误的。
说到底,高利贷仅仅是约定利息过高的普通借贷合同,只要借贷合同是有效的,那么这个高利贷借贷合同也是有效的。但反过来说,如果某一高利贷借款合同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虽然借贷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是高利,该高利借款合同也无效了,此时方可以不还。关于其他民间借贷无效的其他情况,本章节将在其他小节中进一步阐述。高利贷相关案例见案例一。
以上为高利贷的相关知识,在理解其基础上,还有一个与之关联的概念为“高利转贷”。
什么是高利转贷?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由此我们可知债权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债务人,且债务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高利转贷的案件借款合同都无效了,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呢?笔者通过本节案例二及点评详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