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例二:上诉人刘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737民事裁定,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在一审期间以刘某、李某户籍地为江苏省灌南县,请求将本案移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管辖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住所地在连云区,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为此,驳回管辖权异议。
三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假设借贷关系成立,李某是借款人,是接收货币一方,李某生前住在灌南,本案由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方便诉讼。本案上诉人均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