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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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的是先到先得原则;而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以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是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使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在《民诉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