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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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公司法》将公司注册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注册资本实缴不足情况逐渐成为常态。所以,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清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执行中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减少了申请执行人另诉的负担,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以在同一个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得到清偿,提高了商事诉讼中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的效率。

这也提醒股东,不要因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就认为公司可以作为一道防火墙帮助其逃避债务。现如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在慢慢戳破这层保护面纱。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把注意力放在未如实出资的股东身上,而作为被执行法人的股东也要注意相关风险的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