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2025年08月10日
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查封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司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了严格限制。即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则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法院发现王某虽然的确一家人只有一处住房,但该住房的面积高达150平方米,已经远远超过了人均必需住房面积。因此,此案中的住房并不受“被执行人必需住房不被拍卖”条例保护。
唯一住房并不代表就是唯一生活居住房屋。比如,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唯一一套住房是别墅,面积有200平方米,已经超过了人均住房面积。那么这类住房就属于不能拍卖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本着“可以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不能以无换有”的原则,只要原告方可以提供给被告方一处住所,该房屋就可以被执行。在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被拍卖或抵押后,按照规定,法院需给出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临时需求住房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