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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注释】

[1]拘传的主要对象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此针对拘传的复议申请主体也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他主体不是适格的申请复议主体。
案例:《安徽用世某房地产公司其他民事决定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司惩复18号]。
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5条的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执行法院(2017)浙0329执315号拘留决定的被拘留人系安徽用世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被执行人安徽用世某房地产公司不是适格的申请复议主体。

[2]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除失信人名单,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但人民法院对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应该区别于对执行行为等的异议、复议程序,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管是作出纠正还是驳回的决定,均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案例:海珠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叶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05民初3135号以及(2017)粤01民终2270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105执3434号。在执行过程中,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粤0105执3434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秦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秦某不服并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认为若被执行人秦某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误,秦某可直接申请纠正,而并非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故对该项异议申请,本案不予审查。

[3]限制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于一般的公司股东,不宜实施限制消费的措施。
案例一:在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世银联公司、火山岩公司、丰瑞盛公司、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某对法院发出的限制消费令提出书面异议,称:(1)王某在代持股权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不知晓公司的借款事宜,也没有贷款需求及还款能力;(2)2014年年底,王某从公司离职,对本案所涉诉讼亦不知情;(3)王某因被限制消费,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综上,请求撤销限制消费令。
法院认为,王某担任丰瑞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丰瑞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该公司及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其担任丰瑞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后果,王某以其系代卢某持有股权、未获得经济利益、不清楚丰瑞盛公司案涉借款等为由主张不应作为限制消费对象,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撤销限制消费令,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智侣车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智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祝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认定异议人为杭州智侣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并解除对异议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依据《公司法》第216条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可以认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异议人系杭州智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控股股东并不当然为实际控制人,执行机构认定异议人为实际控制人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当,因此应当撤销对异议人祝某的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