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5年08月10日
案件介绍
原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苏0811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肖某、李某、华中公司向原告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30.3万元。
执行过程中,齐某申请追加李某的女儿李某A为被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齐某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齐某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11执异62号执行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理由为2015年12月16日,李某为了规避执行,将其出资600万元的江苏嘉明健康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转移给其女儿李某A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李某A应就该部分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追加李某A为该案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能否追加李某A为本案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故齐某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无偿转让其持有的他公司的股权,对其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行使撤销权。齐某要求追加李某A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齐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