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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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措施。限制出境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本案中,在被执行人大亚湾工艺公司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未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严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如果该被执行人认为该笔债务系非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产生的,可以提出异议,根据情况,有解除限制措施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