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中给付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05 执行依据中给付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执行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常常会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困扰,引发执行纠纷,如涉执信访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第3项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民诉法解释》第463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据此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符合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但若执行依据中给付内容不明确且发生异议时:

1.执行法院应根据文义或文书制作机构的解释对给付内容予以确认,可以在明确给付内容之后对执行异议作出处理裁定,否则执行法院作出的处理裁定不应被支持。

2.若执行内容不够明确,且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解决,债权人另行起诉确认给付内容。

综上,在执行法院执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时,若不明确执行依据中的给付内容即对当事人的异议请求予以处理的,当事人可针对该处理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