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法院执行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其执行标的系对金钱债权执行。按照上述规定,即使涉案房产为异议人名下唯一住房,只要保障异议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必需的生活居住,法院也可以执行,包括评估、拍卖或变卖。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某的执行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