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原告潘某与被告梁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2016)粤06民终376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梁某和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潘某借款本金682,000元,并应当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8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梁某、王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某申请执行(2016)粤06民终37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人梁某、王某依约履行完毕,但每次还款均拖延了一两日。后申请执行人潘某以被执行人梁某、王某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违反了双方达成的约定,迟延向申请执行人潘某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付款时间与协议约定时间分别迟延了1~2天。认为被执行人没完全履行协议,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请求依照原生效判决确认的款项数额及利息全额执行,理据不足。且被执行人已全部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与原履行期限只迟延1~2天,对申请执行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故不应视为违反和解协议。因此,作出(2017)粤0605执恢243号案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对裁判结果提出异议。但法院仍然以上述理由作出(2017)粤0605执异255号裁定驳回。

申请执行人潘某仍不服,再次就上述裁定提出复议。其复议理由主要围绕法律适用、迟延履行的损失以及迟延履行的事实进行全面论述。最终,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67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认为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包括不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等履行,被执行人应当知晓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据此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