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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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先刑后民”“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在很多民间借贷关系中,很多债权人其实认为借款人已构成犯罪或者从其他渠道得知自己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系违法行为,但是由于怕借款人一经刑事判决自己的民事案子就不了了之了,内心十分纠结不知如何选择。其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因此,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过刑事判决了,借贷合同不必然无效,借贷关系不必然无法通过民事追索。

上面就是一个刑事判决并且附带民事退赔案件,后又经民事判决的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为什么看起来可以“重复”审理。

首先,缪某某出借给张某英的借款24万元在张某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中确实已经由(2016)渝023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作出处理,且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赔偿,责令张某英退赔相应的款项,其中退赔缪某某的金额确为24万元。之后,当然缪某某并未通过刑事退赔程序实现债权。

在上述前提下,缪某某就该笔款项提起了民事诉讼,但缪某某主张的是要求张某英的前妻冉某明对该笔款项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即主张确认冉某明共同作为该笔款项的民事偿还主体。

因此,看似重复审理,但其实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因为债权人追讨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从一个债务人变成了两个。已经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确认的是张某英的债务责任,而民事案件中,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导致债务人变成了张某英及冉某明。因此,虽然是同一件事同一个借贷关系,但责任人不同,才是本案可以进行民事立案及审判的核心原因,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不得重复审理依然是审判原则。但是,如果借贷行为本身涉嫌违法或已经刑事判决,借贷关系不必然无效——如果发现有新的担保人或者共同债务人依然可以进行民事审理。当然,在此也要提醒债权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也是个较难的问题,具体讲解请详见本书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