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2025年08月10日
律师点评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果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实践中,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程序与条件,权利承受人应向法院提交权利承受证明文件。
2.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权利承受人,其向法院提交与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并申请替代权利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需要权利人与债权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否则,执行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但在只有被执行人对该债权转让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则该债权受让人可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因债权转让的效力涉及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宜审查认定,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债权受让人主张已受让债权的,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另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