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主体有特殊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74条对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责任承担关系规定,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若作为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无法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法人应以其财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