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或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法律、司法解释并无可将被执行人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在民法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和权利相互独立,除非出现了《公司法》上规定的人格混同之情形,否则不可被追加执行;而法人的分支机构并非具有民法上独立的法人人格,只是在民事诉讼法领域赋予其一定条件下的诉权,其财产和权利不能与法人相割裂,因此可以被追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