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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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首先查封法院取得处分查封财产的权利,而轮候期间不产生查封效力,轮候法院一般无权对该财产直接进行处分。

本案中,轮候法院虽然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承办人,但在评估、拍卖前未向首查封案件承办人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不符合《批复》的规定程序,因此不能直接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