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典型夫妻双方对债务约定有效的案件。本案中夫妻双方通过对夫妻财产的整体约定来对债务归属作出约定,该约定经过公证,且发生在双方婚后不久。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各自所签所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并不是为了规避已发生的婚内债务特地签署的。另外,虽然债务人没有告知第三人约定的存在,但是,配偶明确对该债务不予认可。最关键的是,该债务仅用于债务人个人经营米线店使用,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说,债权人无法举证该大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使用。因此综合下来,最终法院认定此债务为债务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