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与赌博相关的债务均统称为“赌债”。这就使我们在理解“赌债不用还”的时候容易扩大解释。
笔者结合上面的案例,修改一些事实要素,为大家解释一下赌债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因赌博输钱而向赢家出具的借条,或在互赌过程中向其他参赌人员出具的借条,从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法律约束力,可以不还。
如上述案例中,李某和王某在赌场认识,如果李某与王某一起参与了赌博,李某惨输给王某10万元,于是李某给王某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10万元人民币,借期3个月,月息5分。这种情形,只要李某能够留存相应有效证据,借条是其赌博输给王某转化的借款,就是我们常说的“赌债”,王某的行为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对于因赌博输钱而向赢家出具的借条,或在互赌过程中向其他参赌人员出具的借条,应当认定为无法律约束力的赌债,欠款方无须偿还债务,也就是通常理解的“赌债不用还”。
第二种,就是案例中的情况,王某借钱给李某去赌博,但不是我们理解中不用还的那种赌债。案例中,原告王某明知被告李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的规定认定无效。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50,000元借款本金属于被告李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其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基于借款合同而偿还的债务,而是因合同无效导致的返还的法律后果。同时,原告王某因出借款项而造成的损失,依据对双方过错程度的判定,确定被告李某以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宜,不应再以日息1000元确定年利率24%的计息标准。
即,因赌博情节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借贷行为,仍应返还全部本金,并根据双方过错比例承担部分利息。
此外,有部分人可能比较困惑的是,如果自己借给别人的钱拿去清偿了赌债,这种情况算上述哪种情况?
事实上,哪种也不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和第13条第4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的规定,借款用途中,清偿赌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故意借钱给他人赌博并非等同的概念,换言之,制造赌债的行为与消灭赌债的行为,二者概念不同。法律禁止的是制造赌债的行为,而非消灭赌债的行为。李某向王某借款的目的是清偿赌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法无禁止的消灭赌债的行为,该借贷合同为有效,不因去偿还赌债而存在瑕疵。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出借人不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赌债,从而利益受损。
最后,综上所述,赌债不一定不还。律师建议,不要心存侥幸,不要把犯错后逃脱债务的希望寄托给法律。珍惜生命,远离赌博。小赌未必怡情,大赌必定伤身,豪赌灰飞烟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