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律师点评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一方通常可能认为:有借条在手,白纸黑字的借款人肯定无法抵赖,如果到时候不还钱,向法院主张权利定能胜诉。其实,这样想是非常严重的认识误区,出借人虽然有借条、合同等借据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法院不一定能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钱的主张。下面笔者就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说说具体的原因。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该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对于一方是自然人为主体的民间借款中,款项的交付比借据更重要,如果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或写有借条的,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合同不算成立。借款人不能单凭借条要求债务人还款。

当一方仅拿出借据用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要求还款,此时说明借贷关系是不稳定的,借款人可以主张债务已经还清或者借条只是形式背后存在其他情况,都可能会导致借条的证明力大大减小甚至无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同样规定了类似情况,让上述抗辩有法可依,用以保护债务人利益:“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会基于出借人除借条外的其他证据以及借款人的抗辩理由作出不同裁判。

本节案例中,原告江某有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条,借款金额46万元,其主张的理由是因为代替被告李某支付有46万元的房租、水电费,该任务转化为民间借贷。但是,原告江某虽有借条在手,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代替被告支付46万元的房租、水电费等凭证,该凭证本质上是江某作为出借人,证明已履行交付借款的证据。因此,江某在没有提供实际交付的证据时,仅以借条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还款的,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由此可知,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借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审查其履行情况。出借人只有借条,向法院主张借款人还钱的,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看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生效。如果除借据外,出借人无法举出其他证据,则法院不会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而且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庭会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要求出借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出借人可以提供取款凭证等间接证据、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录音或者其他的见证人等可以证明出借人实际履行借款义务的证据。

上述规则有例外情况,也就是小额借款。例如,出借人甲借给了债务人乙100元,此时,借条既是借贷的合意,又是交付借款的凭证,因为小额借款中,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无须出借人再另行提供转账凭证作为交付的事实。不过,借款金额的大小是个相对的概念,并无统一的标准,一般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借款原因、交易习惯等综合确定。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也可能5万元的借贷就属于大额,需要转账凭证;但是另一笔借贷中,10万元的借贷仍属于小额,不需要转账凭证。所以,如果要主张因小额而不存在转账凭证,应就小额进行证据补强。

那么,如果借款已经发生并且确实只有借条,应该怎么办呢?一般情况下,除了转账记录外,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进行合理的说明,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具体而言,出借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到银行调取当时提款的凭证或其他可以证明现金交付的证明。

借款虽然没有转账凭证,但凡事有因果,很多人是前几个小时把钱从银行提款后直接现金交付给了借款人,此时可以到银行调取当时提款的凭证甚至有些借款人就站在柜台边上直接拿走,如果有此类证据则可证明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

2.双方的电话录音。

双方应当在电话里提到还钱的事,并且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为了提高录音证据的证明效力,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被录音人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比如,在通话中要求对方报出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录音内容尽量完整反映借贷关系发生的经过、具体金额和欠款数额;录音过程中,注意沟通技巧,确保对方陈述清楚且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提交给法庭的录音证据需真实、完整,是未被剪辑、编辑、篡改过的录音原始载体。

3.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

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相对录音来说,其想成为强有力的证据并不容易。但是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能判断双方的身份情况,且聊天记录时间跨度长、内容完整、具有连续性,如短信内容里提到还钱的事,看对方回复里有没有承认借钱的事,甚至可能事后在微信上补一张借条出来,也可以极大地帮助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4.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民间借贷多发生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借款发生时,往往不仅有借贷双方在场,因此,如果当时在场的第三人或双方邀请的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如实陈述当时的事实,其陈述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