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怎么办?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虽然有借条、合同等借据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法院不一定能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钱的主张。
因为《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该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对于一方是自然人为主体的民间借款中,款项的交付比借据更重要,如果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或写有借条,但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合同没有成立。借款人不能单凭借条要求债务人还款。
此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如果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所以不存在转账信息的,法庭会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要求出借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在实务中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对于出借人来说,就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转账进行交付借款,尽量避免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否则,借款人很可能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
由此可知,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借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审查其履行情况,法院会基于出借人除借条外的其他证据以及借款人的抗辩理由作出不同裁判。
如果除借据外,出借人无法举出其他证据的,则法院难以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因此律师建议出借人可以收集其他证据补强,包括但不限于:到银行调取当时提款的凭证;双方的电话录音,如在电话里提到还钱的事,并且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双方的手机短信,如短信内容里提到还钱的事,看对方回复里有没有承认借钱的事;找当时在场的人或其他无利益第三方作证。
上述规则有例外情况,也就是小额借款。小额借款将在律师点评处展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