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查,(1)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上述限制消费令时,万某是南鹤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但也不排除万某是南鹤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2)并未有证据显示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向南鹤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南鹤公司向法院报告了其财产情况,万某作为南鹤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对此亦需承担法律责任。

驳回万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执异66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