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5年08月10日
案件介绍
2015年4月,杨某与刘某合伙投资,双方各投资15万元,收益预计30万元。一年后杨某想要退伙,和刘某协商后双方约定,刘某支付原告退伙款本金和投资收益合计23万元,随后刘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1月30日,利率为每月1.3%,款项于2018年1月30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每月违约金5000元。后刘某未还款,杨某最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23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3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支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23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按照月息1.3%计算的利息74,807.34元,利息优先抵充,抵扣已经支付的3万元,仍剩余44,807.34元,故法院依法支持该期间的利息金额为44,807.34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被告双方约定每月5000元违约金,超出年利率24%,故法院依法支持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还清时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根据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