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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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在没有书面写明借款用途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根据借款用途来判定是否超出了家庭生活需要,这样在公告送达对方缺席无法确定借款用途的情况下,法官很难判到配偶名下;或者对方突然变口供非用于家庭支出系自己单方面借款,则对债权也无法进行保障。虽然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借款举证责任在对方但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数额本身便缺乏明确的数额,需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予以灵活确定,反而增加了债权人举证的难度和诉讼风险度。但是,如果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的用途,那么举证责任在于对方,只要借款的用途和借款数额没有明显矛盾且对方提不出确凿的证据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支持诉讼请求。该案例便是如此,因未约定借款用途,导致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增加了债权实现的难度。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现实中,有的人借钱是用于赌博或其他的违法行为,有的人借钱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买孩子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写借款用途就会留下很大的漏洞,容易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利益受损。

3.此外,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有助于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同时也可证明出借人已经明确借款用途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