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赢贷通网络服务公司在借款协议中系居间人,但其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在网页上明确表示,“若借款人逾期,则推荐借款项目的担保机构或本平台会在逾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代偿该期本金、收益”。鉴于此,法院认定,原告徐某玲要求被告赢贷通网络服务公司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