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关于复利的计算,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
(一)后期借款本金金额的认定
如果借贷双方已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在债权凭证上予以记载,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以债权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作为后期本金数额,但因为该金额中包括前期利息,故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当时适用的法定保护利率,如果未超过该上限,则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即可以认定债权凭证上载明的本金金额作为后期借款本金金额。但如果超出了该上限,则超过部分不受司法保护。
(二)后期借款本息的限度
对后期本金金额认定后,即可按照约定的利率予以计息。但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为防止民间借贷利率畸高,以2020年8月20日后成立的合同为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对后期的本息和设置了一个上限,就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包括前期和后期在内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为在实践中,即使约定的后期年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期的本息和仍然可能会超过上限,设置的本息和上限标准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但并不等于说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无实际意义。在约定的利率远低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时,复利的效果就较明显,如A向B出借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1年,1年后双方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出借103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未变。按照上述分析,借条上记载的103万元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后期借款利息则为3.09万元(103万元×3%),期末本息和为106.9万元,未超过设置的上限标准即130.8万元(100×2020年7月20日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 4×2+100),可予以保护,故复利的设置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三)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复利的认定
在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复利的计算和认定尚且比较容易,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这就需要分两步计算:第一步先按照规定的标准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第二步就是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四)偿还部分款项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复利的认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如果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款项,致使后期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则该条第2款规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以小于最初借款本金的那一期借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以之后的期间作为借款期间来计算本息和上限。
关于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情形下复利的计算和认定在实践中有可能会更为复杂,因此还需要在具体的案例中参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