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套路贷?

34 什么是套路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具《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着重从套路贷的定义、外观、与民间借贷区别、涉嫌犯罪罪名、共犯构成、犯罪数额等多角度进行了释明。

首先套路贷并非独立的罪名。套路贷是对一系列行为的概括性称谓。实施套路贷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多项罪名,如诈骗罪,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这一民事行为的合法外观,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犯罪。与民间借贷的最大区别在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借钱是为了利息,而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则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产。借了3000元被迫还10万元的受害人大有人在。这其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单纯的高息不属于套路贷。虽然法律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但是不代表超过这一上限就是犯罪。超过部分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第二,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套路方法如下: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第一步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第二步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在前一借贷合同无法履行时,还会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其他同类型“借贷”或“担保”协议。被害人拆东墙补西墙,一步步陷入套路贷的陷阱。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实施套路贷一方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典型的做法,甲签了5万元的借条,银行流水也显示5万元到了甲本人银行卡账户,但实际上,行为人以“砍头息”形式扣取利息,甲并未拿到全部合同价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实施套路贷一方往往会采取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合法手段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