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甲将8万元分两次借给了他的朋友乙,在乙出具的借条中没有写清楚钱的用途,只是口头上说是为了结婚需要。后乙一直未还钱,甲遂将乙及乙妻一起诉至法庭,要求被告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的规定,夫妻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个解释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关键点在于:一是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二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超出如何认定的问题。

由于本案中借条没有写明是“结婚用”,签署时乙仍是单身,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判决: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应由乙一人承担偿还债务。